5 时间

5.1 比赛时间不超过80分钟(分为两个半场,每个半场不超过40分钟,再加上时间的损失),除非赛事组织者允许当两队在淘汰赛中打平手时,延时加赛。

5.2 赛事组织者决定中场休息不超过15分钟。在此期间,球队和赛事执法人员可以离开比赛围场。

5.3 非国际的赛事,赛事组织者可以决定缩短比赛的时间。如果赛事组织者没有决定,球队就比赛的时间达成一致。如果他们不能协议,裁判决定。

5.4 裁判计时,但可以委任一位或两位助理裁判或/和大会计时员负责,此时裁判示意每一暂停。在没有大会计时员的赛事中,如果裁判对正确的时间发生疑问时,可咨询助理裁判。只有在助理裁判无法帮助时,才可询问于他人。

5.5 裁判可以停止比赛,并允许时间:

a. 球员受伤最多一分钟。 如果球员受伤严重,裁判有权决定允许多于一分钟,让该球员从比赛面积中移出。

b. 与其他赛事人员进行磋商。

5.6 一旦成为死球,裁判可以允许:

a. 更换球员。

b. 替换或修理球员的服装。

c. 绑鞋带。

d. 拿回球。

5.7 每个半场的结束是,时间终了变成死球后,除非:

a. 在时间终了之前获得的,Scrum,争边球或达阵或触地后的重新开球尚未完成,尚未回到一般比赛。 这包括当scrum,争边球或不正确的重新开球。

b. 裁判判罚自由踢或罚踢。

c. 罚踢将球踢出界外,如果不先碰触球,并且球没有接触到其他球员。

d. 球队达阵,在这种情况下,裁判允许该队进行附加攻门。

5.8 球队达阵后,球队可以尝试附加攻门或放弃。

a. 选择放弃附加攻门。必须由达阵的球员,在达阵之后告知裁判 “no kick”(不踢)。

b. 如果在时间终了之前尝试或放弃了附加攻门,裁判将允许重新开球。

c. 如果选择附加攻门,时间从击中球开始计算。

5.9 当天气条件异常炎热和/或潮湿时,裁判可酌情决定是否允许一分钟的喝水时间。这个一分钟的喝水时间应该在半场进行到一半,在得分之后或者在中线附近的死球时进行。

5.10 裁判如果认定比赛继续将会有危险时,有权随时结束比赛。